詹姆斯·麦迪逊,美国宪法之父
美国第四任...詹姆斯·麦迪逊(1751-1836)领导了第二次美英战争,捍卫了美国的共和制度,确立了美国的完全独立。他于1776年参加了弗吉尼亚州宪法,并在大陆国会中提供宪法,是弗吉尼亚州国会的一名议员。他还是大陆会议的代表,麦迪逊是美国第四位民主共和党员。他出生在南方的一个大种植园。他渴望学习。他年轻时致力于独立工作。他曾任州代表(1776年)、州参议员(1784-1787年)、大陆会议代表(1780-1787年)和国务卿(1801-1809年,杰斐逊统治时期)。他毕业于新泽西学院(后来改名为普林斯顿大学),是革命的积极分子,但由于身体虚弱,无法学习历史和政府。他是最后一个学习法律的美国人。他没有签署独立宣言,也不能参加革命战争。然而,在他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立所作的贡献中,却没有美国宪法——这一在詹姆斯·麦迪逊影响下制定的非凡文件,不仅确立了在美国成功服役两个多世纪的政权,同时也保证了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。正如麦迪逊一再指出的,这份文件的形成是所有人的合作。然而,由于他的巨大贡献,这位弗吉尼亚小人被誉为“宪法之父”。与詹姆斯·麦迪逊有关的历史人物:亚伯拉罕·林肯·罗斯福、乔治·华盛顿、巴拉克·奥巴马和托马斯·杰斐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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